電子報第136期(102.07.13.)                                                                                                   92.09.18創刊       (有著作權  轉載必究)

一、「討論園地」

著作權的議題隨時都在身邊發生,翻翻報紙也是每天都有關於著作權的報導,偏偏十則報導有九則半是錯的,歡迎於「討論園地」隨時提問、參與討論或發表心得。近期討論的重要主題包括YouTube網頁鏈結之侵權責任該誰負責、 商品照片之著作權爭議、二手商品轉賣之著作權爭議、室內設計圖權利歸屬及其利用、部落格可否轉載新聞之疑義、網路侵權之管轄權議題、 原文書籍輸入及翻譯、告別式音樂使用之授權、博物館授權收費標準之訂定等議題,歡迎關心著作權保護的朋友提出新議題,共同參與討論。

二、著作權法制發展

1.改弦更張的法國三振條款

著作權法以均衡創作者與使用者之利益為最高原則,在網路上任意分享他人著作,會對著作權人造成經濟利益之嚴重損害,但「三振條款」限制人民使用網路,扼殺人民接觸網路吸收資訊及表達意見之基本人權,兩相權衡之下,法國法律降低「三振條款」之殺傷力,讓著作權產業尋求其他可能保護自己權益之經營模式,未嘗不是立法失當後的深自檢討,值得引以為訓。

2.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通過保護視障者接觸已發行著作公約

在這WIPO通過保護視障者接觸已發行著作公約之時點,我國亦應思考如何於著作權法或相關法律,建置適當之機制,使視障者福利團體與圖書館,更易於徵集專供視覺功能障礙者接觸之電子化圖書資源及以合理使用方式將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轉換為專供視覺功能障礙者使用之格式,以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公平閱讀權益及資訊接收機會。這項修法與落實運作,也將有助於推動跨國境之國際合作,讓視障者可接觸版本之轉換及網路遠距傳輸,能大幅降低轉換成本並更有效率。

3.著作權法為何不禁止網友瀏覽非法網站?

盜版網站違法,是因為其行為侵害著作權,接觸盜版網站之網友並不違法,是因為公眾有接觸資訊之自由。網路邊境管制措施是要保護著作權,但其產生之效果是限制公眾接觸網路資訊。對著作權人而言,未經授權的內容就是盜版,公眾接觸資訊之權益不應植基於對於著作權之侵害。對公眾而言,資訊僅是資訊,正版或盜版純屬著作權人與資訊提供者間之爭議,而未經授權之盜版資訊,於獲得授權後就是正版資訊,著作權人與資訊提供者間之爭議,不應影響公眾接觸資訊之權益。

4.網路盜版邊境管制立法之思考

著作權法從來不是為保護著作權而制定,其主要目標係在均衡著作權產業之私權與公眾接觸資訊之公益。著作權法制一再必須隨科技發展而調整,永保均衡。著作權專責機關不是著作權人之專責機關,而是全民之專責機關,當著作權產業要求以法律保障其權益時,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該思考的是,在如著作權產業之願修正法律之前,有無其他更有效率之方法可以解決著作權人之困難,若真必須修正著作權法時,則要思考其負面效果可能是甚麼。關於著作權法三振條款或網路邊境管制之立法,應該要想想,這項立法到底適用誰的成本保護誰的權利?保護了著作權產業的權利,是否會阻礙公眾接觸資訊之權利與機會?

三、著作權時事分析

1.連續劇片尾曲的授權市場奧妙

使用別人的著作應該取得授權,這是著作權法「授權利用」的基本原則,但「授權利用」與「使用者付費」卻不一定畫上等號,這其中還有「市場機制」之運作。利用著作必須完成「授權利用」的合約程序,但最後到底是利用人應該付費給著作權人,還是著作權人應該付費給利用人,全看「市場機制」是如何運作的,並沒有絕對必然的結果。

2.家庭私人錄製與遠端錄影儲存服務之合理使用爭議

著作權法第51條私人重製之合理使用,限於使用「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若係由業者提供設備與空間,在我國應無主張該條合理使用之可能。參考美國2008年Cablevision案之事實與判決結果,若業者僅提供設備與空間,但由訂戶於訂戶端設備自行錄製後,並自行上傳儲存於自己於業者提供之個人虛擬空間,再由訂戶透過遠距控制對自己於原電視機使用,無其他行動載具可同時或異時、同地或異地接觸,或有主張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所定之「其他合理使用」之機會。

3.誰可以拍賣你寫的私人信函?

最近,中國大陸的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公告,將於621日舉行的春拍中,拍賣「也是集——錢鍾書書信手稿」,這批手稿包括已故著名作家錢鍾書(19101121日-19981219日)、其夫人楊絳及已於1997年過世的女兒錢瑗的數十封私人信函。錢夫人楊絳女士已將近103歲,她非常不滿這項拍賣,認為侵害到她們的著作權及隱私權,特別發表聲明要求停止公開及拍賣行為,否則將訴諸法律維權。

4.拍攝藝術品照片賣房子 不必然侵害著作權

台中一家建商花了二千多萬元,購買藝術大師一件系列雕塑作品,擺設在建物大門口,將它拍照後製成圖片,登在建案廣告中行銷。檢察官認為,購得雕塑作品,只是取得藝術品的所有權,並沒有取得著作權,不可以任意為商業用途重製、散布,最後以侵害著作權為理由,對建商及相關人員提起公訴。這個案子檢察官可能誤用了「著作權」與「所有權」區隔原則,而應該以戶外雕塑人人可以適當地合理使用的原則,對建商做不起訴處分。

5.防「山寨鴨」橫行 談「黃色小鴨」著作權保護

2013北京國際設計周將於926日至103日在北京舉辦,霍夫曼已經與主辦單位簽約,讓正版黃色小鴨出現在北京。不過,主辦單位特別宣稱,將要研究對於黃色小鴨的著作權保護,不允許「山寨鴨」橫行。

四、著作權判決評析

美國最高法院判定國外正版可以平行輸入

在外國合法授權印製之書籍可否輸入境內轉售?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013年3月下旬於Supap Kirtsaeng v. John Wiley & Sons, Inc.一案中,以6比3的表決,認為沒有問題。這項判決推翻了該院1998年Quality King Distrib. Inc. v. L’anza Research Int’l一案的見解,引起各方關注。

五、著作權大哉問

1.用存證信函將著作寄給自己是保護著作權得好方法嗎?

利用存證信函將自己完成的著作寄給自己,是個不錯的創作證明方法,不過,如果創作數量豐富,就會所費不貲,難以負荷。而且,也不是所有著作都適合以這種方式存證,例如雕塑、畫作或一本小說。其實,.......

2.營業場所可否將圖書館借來的書提供給客人閱覽?

營業場所將圖書館借來的書提供給客人閱覽,是讀者將書借出圖書館後之行為,不是圖書館所能控制,圖書館不必負責。至於營業場所方面,將圖書館借來的書提供給客人閱覽,可能會被認定是營業行為之一部分,等同書籍出租,而營業場所的書是圖書館借來的,營業場所不是書的所有權人,並不像小說出租店的書是所有權人小說出租店自己之出租,可能......

3.使用他人專書內容製作教學投影片可否主張合理使用?

依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又依其第二款規定,其利用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不得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教授集中使用一本他人享有著作權之專書內容,拼湊製作成教學投影片檔案,不易主張合理使用,其還印製成冊販售給授課學生,更不可能構成合理使用,而會......

4.誰該為YouTube上的影音檔案付費?

YouTube只是ㄧ個分享平台,任何人利用此ㄧ分享平台,要將影片放上YouTube公開,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應先取得影片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若其授權須支付使用報酬,應由實際上傳者支付,不過,若有其他合作關係,非不得由其他人代為洽談授權並一併支付,此於實務運作上..........

5.外製影片使用音樂該如何洽談授權?

這要視前手所取得之授權是針對影片,還是利用人。有時候,授權是針對影片,只要是該影片之利用,不管是誰利用,都在授權範圍內;有時候僅是針對利用人,被授權之利用人可以利用,不是被授權之人則不得利用。著作權人通常不會接受針對影片授權,因為變數太大,不利掌握。通常都是針對不同利用型態,一個一個談授權。如果能授權貴公司進行一定之利用型態,並同意貴公司可以再授權他人就更好,但這樣的費用...........

六、著作權遠距教學網

著作權遠距教學網」已正式上線,內容包括主持人近期於各種場合所作之著作權相關講座影音檔案及教材,值得初學著作權者或進階程度或產業人士參考,未來將陸續增加檔案,歡迎各界免費瀏覽。

七、專書簡介

1.「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ISBN986-121-162-4),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二○○六年二月中旬再版,每冊售價280元。本書係以「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觀念漫談」專欄中,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簡淺易懂,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

2.「著作權博識500問」(ISBN986-121-101-2),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每冊售價320元。本書係將近年來,各界在「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大哉問」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精選出五百題問答,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

3.「著作權法逐條釋義」(ISBN978-957-11-6064-1)三版已由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一○年九月上旬行,每冊售價360元。本書係依著作權法之條文順序,以淺顯易懂的文字進行解說,同時附有主管機關的重要解釋以及法院的重要判決,是大學教授著作權法課程的簡易教科書,也是初入門者對於各該條文規定原因與適用情形最方便的入門書。第三版主要配合二○一○年二月新修正著作權法及新制定公布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有關著作權議題之規定進行闡釋,值得參考。

4.「線上音樂與影片的著作權問題」(ISBN978-986-01-3141-3),已由國立台灣大學科際整合研究所於二○○八年三月中旬出版發行,每冊售價250元。本書係主持人參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度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於智慧財產培訓學院之「數位內容著作權種籽師資專班」講授網路上之音樂與影音之利用所牽涉著作權議題之教材。

5.「多媒體法與企業經營手冊-----創作人與發行人實務指南」(ISBN957-667-573-1),已由商業周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年四月初版發行,每冊售價450元。本書係主持人與劉文彬先生合譯美國聖荷西州立大學的網路法律教授J. Dianne Brinson及加州專攻智慧財產權法的名律師Mark F. Radcliffe所著「LAW and BUSINESS HANDBOOK---- A Practical Guide for Developers and Publishers」,本書沒有不太多的理論,係提綱挈領地點出多媒體產業與使用者必須知道的基礎概念,其大多數的篇幅都是以非常淺顯的文句,詳列實例,介紹經營多媒體產業所須注意的相關法律議題,並一再澄清許多一般人所常有的誤解。

6.「著作權法逐條釋義日文版」(ISBN978-957-11-4679-9),已由日本財團法人經濟產業調查會於二○○八年九月上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2,625日圓。本書係由主持人無償授權由日本智慧財產權學者萩原有里女士(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法博士)依「著作權法逐條釋義」翻譯完成,本次發行係台灣著作權法相關論著首次在日本以日文版發行,有助日本學界與實務界對台灣著作權法制之瞭解。

7.著作權一本就通集結作者自20059月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之邀,在該會發行之「知新數位月刊」(後與OPEN ePaper合併)網路電子報開設「著作權知識部落」專欄,針對著作權議題,陸續發表之46篇短文,於 20091220 五南文化事業機構所屬書泉出版社以紙本發行(ISBN9789861215563)內容貼近各行業人員工作中所牽涉著作權議題,歡迎選購。

8.「圖書館著作權小百科」(ISBN:978-986-02-6652-8 ),已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二○一○年十二月下旬初版發行,歡迎向智慧局索取。本書係以圖書館經營所牽涉之著作權議題,先進行簡要論述,再依各界對於圖書館經營所經常產生之疑義,參考智慧局歷年來之法令解釋,整理成問題與解答,內容豐富、詳實,對於圖書館同仁長期以來面對諸多著作權法方面的問題相信已協助釐清疑義,能達到保障圖書館同仁權益,依法順利推動圖書館工作的目標。

八、與「著作權筆記」主持人對話?

九、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

十、取銷訂閱電子報

十一、與主持人在MSN相見  copyrightnote@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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